(2015)高民一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兰某某、邹某某、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兰某某,邹某某,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6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邹某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喜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兰某某、邹某某、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邹某某、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兰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