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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陈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陈新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陈和平。委托代理人雷德发,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新华。本院在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陈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陈和平承担。审 判 长  高昳春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