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陈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陈新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陈和平。委托代理人雷德发,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新华。本院在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陈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陈和平承担。审 判 长 高昳春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