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系商业服务人员,现住石家庄市党家庄小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晚23时许,被害人翟某某起开出租车行至新华区北新街过街天桥附近,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因乘车与翟某某起发生纠纷,翟某某起被被告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翟某某起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五人酒后欲打出租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过街天桥附近将被害人翟某某起的出租车拦下,因被害人翟某某起拒绝了被告人李某某等提出的要其乘载五人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翟某某起面部,致翟眼部左侧眶内壁及底壁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李某某等逃离现场。2015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经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投案,并按约定于当日15时许在辛集高速出口处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XX家属与被害人翟某某起达成了赔偿协议,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翟某某起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被害人翟某某起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翟某某起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路磊的证言、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情节有:1、积极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解巍岗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人民陪审员 黄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