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史影洁,昌邑市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孙桂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