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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史影洁,昌邑市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孙桂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