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