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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云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563号原告赵云光,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49号。法定代表人卢子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云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