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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德隆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森密汽车座椅工业(武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隆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贸易2路60号(仅办公)。法定代表人:李德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森密汽车座椅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33号。法定代表人:ApichartJurangkool,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森密汽车座椅工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