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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平平与熊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平,熊麦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1号原告:刘平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麦芬。原告刘平平为与被告熊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平平的委托代理人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麦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熊麦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麦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平平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