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广洲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20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洲,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广洲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864元,退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