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柏林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柏林。上诉人因诉安次区支油支铁办公室、安次区人民政府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行不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柏林诉安次区支油支铁办公室、安次区人民政府劳动报酬一案,不属于行政审判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