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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严洪秀、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严洪秀,女,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明,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洪秀、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