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商初字第0529号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上海街332、33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杨铃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石鸽社区环园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延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德公司)与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古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摩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德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古德公司向摩根公司购买家具(附清单),总价为1197392元。现摩根公司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粗制滥造,不能正常使用,基本都是半成品,很多材料都已腐烂,也不是约定材质。后多次通知摩根公司前来处理,摩根公司曾也派人修理,但至今仍是一塌糊涂,不能正常使用。古德公司所购家具用于酒店营业使用,不能达到订立合同之目的,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要求摩根公司归还货款1142142元;3、要求摩根公司支付违约金119739.2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摩根公司承担。被告摩根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是事实,摩根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古德公司诉请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2、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3、古德公司未按约付款,将保留追究其继续付款及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古德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古德公司向摩根公司支付备料款20万元,同月27日,古德公司向摩根公司支付定金款366762元。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古德公司(甲方)向摩根公司(乙方)订购家具,合同总价1197392元,本价格含包装,大衣柜安装(甲方提供技术工人食宿)含税,不含运费及搬运装卸费,运费及搬运装卸费均由甲方承担;备注:甲方于2013年11月22日向乙方先交付备料款20万元,甲方现向乙方支付566762元,剩余预付款出货前支付;甲方付款总金额50%后60天(不含运输时间、重大节日法定假期除外),因甲方修改产品方案,时间顺延,乙方可以按生产进度分批将货物交给甲方;交货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工业园杭泰路1-1号,由甲方自行负责运输,乙方可代办甲方办理托运;甲方确认尺寸及数量后,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产品白坯完成未做油漆前通知甲方前往工厂核实,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人)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到乙方处核实,否则视为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人)对乙方产品的认可,乙方可自行进入下一步生产流程,家具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人)进行验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人)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到乙方处进行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所提供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乙方须严格按照家具行业国家标准及规定以及消费者保护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0%即598696元,产品生产完成发货前通知甲方前往乙方验收合格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45%即538826元,在乙方收到该笔货款后再行发货,安装结束当天支付剩余货款5%即59870元;除已经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须以合同总金额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另附清单:1、床头柜:单价930元、尺寸600*450*600、数量66件、总价6138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2、沙发:单价3800元、尺寸2100*880*960、数量4件、总价152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3、橙标沙发:单价1410元、尺寸720*780*980、数量24件、总价33840元,基材:桦木、内置机构松木。4、边几:单价1050元、尺寸直径450高580、数量25件、总价2625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5、茶几:单价680元、尺寸直径500、数量22件、总价1496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6、无扶手书椅:单价780元、尺寸580*620*980、数量43件、总价33450元,基材:桦木、麻布。7、写字桌:单价(1700元、2100元)、尺寸1400*680*750、数量(4、19)件、总价分别为6800元、39900元;单价1600元、尺寸1500*680*750、数量20件,总价320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8、浴室柜:单价1650元、尺寸1200*550*700、数量51件、总价8415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9、蓝色电视柜:单价2900元、尺寸1500*500*750、数量10件、总价29000元;单价2600元、尺寸1250*500*750、数量10件,总价260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10、蓝标沙发:单价1430元、尺寸720*780*980、数量20件总价28600元,基材:桦木、内置结构松木。11、大床沙发:单价2900元、尺寸1700*800*850、数量21件、总价60900元,基材:桦木、内置结构松木。12、蓝色大床背板:单价1480元、尺寸2200*1500、数量10件、总价14800元,基材:实木框架(中间软包、取消装饰圆圈)、麻布。13、橙色大床背板:单价1400元、尺寸2200*1500、数量13件、总价18200元,基材:实木框架、麻布。14、行李架:单价780元、尺寸750*480*570、数量51件,总价39780元,基材:多层板。15、标间柜子:单价6800元、衣柜尺寸1500*2000、吧台尺寸1280*2550、数量20件,总价136000元。16、橙色柜子:单价5400元、衣柜及吧台尺寸2000*2000、数量23件,总价124200元。17、大套房4个衣柜:单价14200元、尺寸6100*570*2000、数量2件,总价28400元。18、小套房3个衣柜:单价8100元、尺寸3200*570*2000、数量2件,总价16200元。19、餐厅椅子不带扶手:单价780元、尺寸560*580*960、数量110件,总价85800元,基材:桦木、麻布。20、餐厅桌子:单价1210元、尺寸800*800*720、数量15件、总价18150元;单价1300元、尺寸1000*1000*720、数量2件、总价2600元;单价2380元、尺寸1500*800*720、数量5件、总价11900元;单价2580元、尺寸1800*1800*720、数量4件、总价为10320元。21、公共部分(真皮)沙发:单价4800元、尺寸750*870*1030、数量4件、总价19200元,基材:松木、真皮。22、小套沙发(不要脚蹬):单价1600元、尺寸800*780*1000、数量4件、总价6400元,基材:桦木、真皮;单价790元、尺寸常规、数量8件、总价3160元,基材:松木、麻布;单价16000元、尺寸弧长2800*850、数量1件、总价16000元,基材:松木、真皮;单价10200元、尺寸弧长1800*850、数量1件,基材松木、真皮;单价3600元、尺寸常规、数量4件、总价14400元,基材:桦木、麻布。23、边柜(含电视柜):单价3900元、尺寸1500*550、数量4件、总价156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单价3980元、尺寸1600*500、数量4件、总价1592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24、床头柜:单价1200元、尺寸650*500*650、数量8件、总价96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25、电视柜:单价3550元、尺寸1200*600*750、数量8件、总价28400元,基材:桦木、多层板。上述货物金额共计1137750元、税金79643元、总价1217393元,优惠价格1197393元(优惠比例约为98.4%)。上述货物的外形、颜色在合同附件中予以体现。合同签订以后,古德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24日、26日分别向摩根公司支付30万元、240170元、35210元,古德公司前后共计付款1142142元。摩根公司向古德公司先后开具增值税发票11份,合计金额1159728.98元。2014年1月26日,摩根公司向古德公司交付货物,由古德公司自行安排车辆运输回启。庭审中,古德公司认为合同中除第17项大套房衣柜、第18项小套房衣柜外均已接收,摩根公司认为货物已全部按约交付。古德公司收货以后发现家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质量问题,经与摩根公司交涉后,摩根公司派员到古德公司经营的酒店进行组装处理。但古德公司仍认为摩根公司交付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委托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8日致律师函摩根公司,摩根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签收。内容:“现摩根公司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没按约定工艺制作,总体是粗制滥造,不能正常使用,也多次通知摩根公司派员前来处理,但至今未有妥善的处理方案”。现因双方纠纷未能得到解决,古德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代理人及公司员工至古德公司经营场所及堆放部分家具仓库。古德公司提出家具质量问题分别为:床头柜、边几、茶几、书椅无扶手、写字桌、蓝色大床背板、橙色大床背板、餐厅椅子不带扶手、边柜、电视柜、床头柜等均没有粉刷油漆,还有部分家具存在材质不符、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摩根公司提出可能存在家具的部分细节未上漆,对部分家具不予认可,对材质问题以合同约定为准。经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除合同中第17、18项未勘查外,摩根公司对合同中第7、13、21、25项及第22项中(单价16000元、尺寸弧长2800*850、数量1件;单价10200元、尺寸弧长1800*850、数量1件),因实物与附件图片描述不一致及材质不同,不予认可;摩根公司对其余家具认可系其交付。又查明,古德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案涉家具的质量问题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首选机构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备选机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分别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不具备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为由退回。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表示因聘请不到三个合适的专家组成员而不受理,故本案无法组织鉴定。本院将鉴定结案情况告知古德公司,古德公司表示将单方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及附件、汇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律师函及回执、实际交货明细及问题,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古德公司与摩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属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摩根公司有无全部履行交货义务及摩根公司否认部分家具如何认定;2、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何处理。争议焦点一,古德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摩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附件中第17项大套房衣柜、第18项小套房衣柜,本案中,双方虽然未能提供交接清单,但古德公司从接收货物开始,之后摩根公司派员组装处理,直至古德公司发出律师函均未提出该抗辩意见,现古德公司在现场查勘时提出未收到该两批家具,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摩根公司在现场查看时提出第7、13、21、25项及第22项中两件沙发并非其提供的意见,因双方在交接家具时并未办理交接手续,现从该部分家具的外观、数量来看,与合同约定相差无几,摩根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予以推翻;从常理分析,古德公司不可能另行购置予以部分使用部分闲置,故摩根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争议焦点二,案涉合同约定摩根公司在产品白坯完成未做油漆前通知古德公司前往工厂核实后进入下一步生产流程,但摩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将该通知古德公司进行核实;家具完成后,摩根公司需通知古德公司进行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但摩根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古德公司已进行验收。本案中,虽然古德公司已将案涉家具取回,但是古德公司已在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摩根公司亦派员进行相应的处理,但现双方仍就质量问题存有争议,故家具质量问题应以案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衡量,即是否按约上漆及是否符合家具行业国家标准。现通过组织双方现场查看,目测可以确认案涉的部分家具存在未刷油漆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产品白坯应油漆处理,且家具上粉刷油漆是成品家具的基本工序,而摩根公司对部分家具未作油漆处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摩根公司在审理中坚称家具不存在质量问题,已无意就质量问题作相应的补救措施,且部分家具存放于仓库,无法实现案涉合同目的,故对部分家具的买卖关系予以解除,摩根公司返还货款,古德公司返还家具。关于返还部分家具为:第1项床头柜66件、第4项边几25件、第5项茶几22件、第6项书椅无扶手43件、第7项写字桌43件、第12项蓝色大床背板10件、第13项橙色大床背板13件、第14项行李架51件、第19项餐厅椅子不带扶手110件、第20项餐厅桌子26件、第23项边柜(含电视柜)8件、第24项床头柜8件、第25项电视柜8件。关于该部分返还家具价款问题,虽然该部分家具合同价为485810元,但双方最终以优惠价结算(优惠比例约为98.4%),故该部分家具款项应为478037元。至于古德公司提出部分家具存在材质不符合同要求等质量问题,因暂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碍难支持,古德公司可另行主张。因摩根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故对古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以部分解除合同的货款478037元为基数按10%计算违约金为4780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床头柜、边几、茶几、无扶手书椅、写字桌、蓝色大床背板、橙色大床背板、餐厅无扶手椅子、行李架、边柜、电视柜的买卖关系。二、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家具款478037元。三、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后三日内自行至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处取回相应货物。(具体型号及件数详见本院认为部分)四、被告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7804元。五、驳回原告南通古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57元(古德公司已预交),由古德公司负担10000元,摩根公司负担11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5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芊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