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吴顺岭与南其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顺岭,南其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吴顺岭,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滨州市人,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南其磊,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张店区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吴顺岭与被申请人南其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其磊驾驶的鲁C*****号货车一辆,并由吴腾龙提供的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顺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腾龙(身份证号:3723011989****481X)提供的担保资金2万元(账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其磊驾驶的鲁C******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