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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德峰与曹凤启、杨敏、王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凤启(曾用名曹凤啟)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濉溪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濉溪县电信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英,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诉人周德峰因于被上诉人曹凤启、杨敏,原审被告王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烈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峰,被上诉人曹凤启及其与杨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建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新的证据表明,原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合伙协议的履行情况及终止时的合伙财产情况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