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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岫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白金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鞍岫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潇,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辩护人谷某某,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某、宿某某、宿某某以请求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一并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某某、书记员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潇及其辩护人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白金潇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2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金潇持C1准驾证驾驶辽C0N8**号轿车载乘李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小学路段时将在前方推人力三轮车的宿某某撞伤,致使被害人宿某某受伤经住院治疗无效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宿某某系因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白金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宿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金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金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金潇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白金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金潇驾驶辽C0N8**号轿车载李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小学路段时,将在前方推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宿某某撞倒,后宿某某经住院治疗无效于同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白金潇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金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宿某某无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宿某某系因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白金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万元,得到谅解,剩余损失由被害人家属到本院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白金潇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1日12时20分许,我驾驶辽C0N8**号轿车载李某某从岫岩镇街里去朋友家溜达。行驶至到城东小学路段,看见同方向前方有两个人推人力三轮车,我往路左侧打方向避让他们,后来听见嘣的声音,我停车了,下车看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就赶紧打120救人,打110报警。我驾驶车辆与人力三轮车在路的右侧相撞。我驾驶车辆发现前方有人推车时距离我大约70或80米远。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与白金潇系母女关系,2015年1月21日12时20分许,我母亲载我到小姨家,走到城东附近路段,看见路中间有两个老头推着人力三轮车行走,然后感觉撞到了什么,我母亲停车看发生了什么,我也好奇下车看,发现有个老头躺着地上,我非常害怕,过一会我父亲给我接走了。当时我坐在车的后排。3、证人宿某某的证言。我和宿某某用人力三轮车从城东政府楼亲属家拉缝纫机往东城花园宿某某家里送。当走到城东小学附近路段,由于是上坡,我和宿某某都下车推着人力三轮车走,我当时在车的右侧推,宿湘东在左侧推,我们是紧靠在路边行走的。这时从我们身后过来一辆轿车,把宿某某撞飞起来,大约甩出去5、6米远,人力车也撞到公路右侧翻在路边,我就喊停车,肇事车停下来。当时路面有雪化成水。4、证人宿某某的证言。我父亲肇事后亲属打电话告诉我的,父亲于2015年1月25日15时经抢救无效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情况,肇事现场状况,白金潇肇事后在现场。6、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辽C0N8**号轿车系白金潇所有的合法车辆,白金潇有C1驾驶资质。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金潇负全部责任,宿某某无责任。8、保单。证实,辽C0N8**号轿车有交强险及商业险。9、检验报告。证实,从白金潇处提取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10、住院病历、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11、尸检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宿某某系因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1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徐某某报警,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白金潇到案接受处理。13、120出诊告知传票、急救病历。证实,案发后白金潇拨打急救电话。1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白金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万元,得到谅解,剩余损失由被害人家属另行到民事审判庭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白金潇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金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白金潇发现被害人宿某某推车时与被害人之间的距离,足够其反应并作出规避事故发生的驾驶动作,但被告人并未确保安全驾驶,未能作出合理的驾驶动作避让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且辩护人未提出证据或法律依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白金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金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罗 鹏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