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珠与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珠,黄会钦,陈婷,周铭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陈雪珠,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告黄会钦,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被告陈婷,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周铭键,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原告陈雪珠与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经本院送达有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珠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黄会钦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借期2个月,月利率为25‰,并出具借据一份。从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黄会钦停止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被告催讨未果。因被告陈婷与被告黄会钦系夫妻关系,该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铭键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月利率25‰从2015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会钦、陈婷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陈雪珠现金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黄会钦、陈婷以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陈雪珠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在《借据》中载明借款由保证人周铭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由周铭键在《借据》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仅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份,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4月23日,原告陈雪珠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原件一张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会钦、陈婷向原告陈雪珠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黄会钦、陈婷出具的《借据》原件在案证实,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请超出国家有关限制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未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在《借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周铭键作为担保人,并对被告周铭键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陈雪珠要求被告周铭键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铭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黄会钦、陈婷追偿。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会钦、陈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雪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铭键对被告黄会钦、陈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黄会钦、陈婷追偿;三、驳回原告陈雪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黄会钦、陈婷、周铭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其乐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人民陪审员 肖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尔威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