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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开贵申请执行黄勇、皮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执恢字第1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贵,黄勇,皮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吴开贵申请执行人黄勇申请执行人皮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开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勇、皮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对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皮希名下的川A6V0**小车一辆本院现已做查封处理,但该车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花土路1519号7幢1单元23层5号的按揭房一套由法院进行了查封(该套住房由杨发元申请执行黄勇、皮希案查封,并已移送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