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邱永根与程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邱永根,居民。被告程加富,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桂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永根诉被告程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永根诉称,被告程加富的弟弟程明2012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40.8万元(含利息5.8万元),被告程加富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2013年8月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借款人程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继续侦查,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永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退还原告邱永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严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