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连正,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艳海独任审判,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勾慧泽、被告董某及委托代理人潘连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杨某乙,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阴历十月份,原告外出购买树时,从树上掉下来摔伤,被告于2015年没有对原告照顾而是离家出走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董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是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已经结婚6年,原、被告生活中虽然有磕磕绊绊,但是没有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原告本意,是受到外面因素的影响。原告在买树的时候受伤,被告没有嫌弃原告,而是后来发生了点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于2009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因原告摔伤,被告没有尽到照顾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认为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原告本意,是受到外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意离婚。以上原告主张及被告辩解仅有当庭陈述,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提供证据。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至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和家庭安定,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艳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