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旷党英与王平经济补偿纠纷一案4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党英,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旷党英。被执行人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经济帮助款人民币6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三十米大街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王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