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明平阳与徐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平阳,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平阳,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假名吴毛毛,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2006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平阳、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平阳、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平阳、徐某于2015年7月20日9时50分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村东华六巷20号503房,以撬锁的方式,入户盗得被害人袁某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元)及手机1台。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明平阳、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明平阳、徐某的身份材料,现场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视频录像光盘及截图,本院作出的(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19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乐昌监狱出具的(2014)乐狱放字第519号释放证明书,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京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出具的(2008)鄂范监释证字第336号释放证明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1635号关于1台东芝L538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明平阳、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明平阳、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平阳、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平阳、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平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惟被告人明平阳、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明平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平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作案工具塑料片6块、扳手1个、三棱搓1个、四棱搓1个、镊子1个、套筒1个、撬头4个、钥匙7条、皮包1个、螺丝刀1把,均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明平阳、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袁佩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审理查明部分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颖君何兴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