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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军与被执行人杜敏、杜建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杜某,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被执行人杜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杜某与杜某、杜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