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子云与许珍、何显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子云,许珍,何显燕,何显伟,何姵璇,何显荣,何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冯子云与许珍、何显燕、何显伟、何姵璇、何显荣、何显娟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冯子云。被执行人许珍。被执行人何显燕。被执行人何显伟。被执行人何姵璇。法定代理人陈彩霞。被执行人何显荣。被执行人何显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子云与被执行人许珍,何显燕,何显伟,何姵璇,何显荣、何显娟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显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88元,在收取本案执行费2488元后余款1200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冯子云。另外,根据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把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社会主义新农村回建三区2苑C1型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用(2010)第B2312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户到冯子云名下。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219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梁福希助理审判员 黄之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