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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操世银与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操世银,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艾永帅,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盛伦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操世银诉被告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操世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128元,应退还123元),由原告操世银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