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兴友与张晓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友,张晓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02号原告:张兴友,农民。被告:张晓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友与被告张晓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兴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