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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蔺富强与周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富强,周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53号原告蔺富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蔺显谋,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杰,女,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富强与被告周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蔺富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富强负担。审判员  徐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