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季敬国与季敬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敬国,季敬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季敬国,农民。被执行人季敬学,农民。申请执行人季敬国与被执行人季敬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