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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承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徐承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梅,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承日,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X栋X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承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崤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