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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岭与蔡立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岭,蔡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高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立福,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72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立福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立福(账号60275007220001xxxx)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存款(全额)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蔡立福(账号60275007220001xxxx)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存款至林口县人民法院。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昱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