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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台州市茂隆煤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茂隆煤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彩霞煤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代表人:徐正方。委托代理人:管海华。被告:台州市茂隆煤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彩霞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香根。被告:冯斌。被告:徐香根。被告:伍彦云。被告:王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被告台州市茂隆煤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彩霞煤炭有限公司、冯斌、徐香根、伍彦云、王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3元,减半收取6117元,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