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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生,住汝阳县。被告:姚某,女,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