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生,住汝阳县。被告:姚某,女,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