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红霞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霞,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何红霞,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杨,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住大连市。原告何红霞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红霞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4万元,约定2015年7月30日偿还。迄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找借口拒不还款,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4万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红霞于2015年7月借给被告刘丹人民币5.4万元,被告书写借条1张,内容为“刘丹从何红霞手里借款54000元,还款时间到2015年7月30日,不要利息”,借款人处由被告本人签名。因借款期间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2015年8月25日,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被告在借条复印件空白处签字认可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条原件、被告的自认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已向被告出借5.4万元,被告应在借款期间届满时偿还借款。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2015年7月30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已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5.4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红霞借款人民币5.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凡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