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娟与黑龙江西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黑龙江西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西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102栋2单元3层1号。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西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西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工商、房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