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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炜英与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王炜英。委托代理人:刘为国。委托代理人:王佩文,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S1116号。法定代表人:陈素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全,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君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英诉被告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种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