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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恢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支行与孙永军、陈长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支行,孙永军,陈长芬,徐恒松,刘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支行。负责人:杜金国,行长。被执行人:孙永军,居民。被执行人:陈长芬,居民。被执行人:徐恒松,居民。被执行人:刘纪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杜新胜执行员  孙成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