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环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金勇与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勇,张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梁金勇,男,1970年9月21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强,男,46岁,满族,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勇诉被告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