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少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少民初字第79号原告东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东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彦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