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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少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少民初字第79号原告东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东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彦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