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