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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