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谊,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诗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耘峰,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勇、代理检察员熊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谊及其辩护人杨诗旷、余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谊与陈某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福运宾馆203房间,并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存放在该房间内。同日23时许,杨谊与陈某在该房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房间床头柜上查获了一个黄色盒子,盒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0包,净重289.3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在床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9.02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查获的毒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陈某、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谊的供述、毒品鉴定书、尿检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抓获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谊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谊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本案涉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杨谊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杨谊与张永明(在逃)在麻将馆相识。2015年4月份的一天,张永明将一个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黄色盒子交给被告人杨谊。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谊携带该盒子与陈某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北路福运宾馆203房间,杨谊将盒子放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之后,陈某制作了吸毒工具,拿出自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与杨谊一起吸食。期间,张永明要一名男子送了一包毒品过来交给杨谊,杨谊将毒品放在房间床上。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对福运宾馆203房间检查时,在床头柜上查获一个黄色盒子,盒内装有甲基苯丙胺30包,净重289.3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在床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9.02克。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杨谊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16日23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对德胜北路福运宾馆203房间检查时,在该房间的床头柜上发现一个黄色盒子,盒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在床上发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好的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即将入住该房间的人员杨谊、陈某抓获。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毒品照片。证明2015年4月16日23时17分,公安机关在福运宾馆203房间检查时,在该房间的一个黄色盒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包,在床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扣押。照片经被告人杨谊辨认无异议。4、鉴定意见。(1)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223号毒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德胜北路福运宾馆203房间床头柜上的黄色盒子内查获疑似冰毒30包,净重289.33克,在床上查获疑似冰毒1包,净重29.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5)8025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福运宾馆内查获的30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尿检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对杨谊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其尿样呈阳性。6、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6日她在德胜北路福运宾馆上班。当晚19时许,两名男子进入宾馆,其中一名穿深色上衣的男子给了她一张一百面额的钞票,她将一张203房间的房卡给这名男子,两名男子就上了二楼。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6日晚上19时许,他跟杨谊在步行街世纪星商场碰面后,杨谊说要到福运宾馆开房,他表示同意。他跟杨谊入住了福运宾馆203房。进房后,他做了一个吸毒工具,并从放在自己衣服口袋里的铁盒内拿出毒品,二人在房间里吸毒。期间,有一名男子来敲门,杨谊去开门,男子在门口站了两分钟就离开了。过了半小时,杨谊也出去了。晚上23时许,杨谊提了一包吃的进房间。没过多久,公安机关来查房,在他外套口袋里搜出装有毒品的铁盒子,在房间床头柜上搜出一个黄色的盒子,盒子里装了很多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在床上搜到了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之后公安机关就把他和杨谊抓获了。他口袋里的毒品是三、四天前,他在湖北老家一个外号叫“矮子”的男子手上购买的。床头柜和床上的毒品他不知道是谁的。8、被告人杨谊的供述。2014年张永明经常来他开的麻将馆打牌,他们二人相识。2015年4月份的一天,张永明给他一个黄色盒子,说盒子里有冰毒,要他保管。他回去后打开盒子看到里面大约有二十多包冰毒。第二天,张永明打电话给他说这几天会有人送一点毒品给他。2015年4月16日19时许,他跟“霞林”(陈某)入住了德胜北路福运宾馆203房间,是他付的钱。进房后,他把装有毒品的黄色盒子放在床头柜的电话机旁。陈某在房间里做了吸毒工具,并从自己口袋里的铁盒内拿了一小包冰毒,二人开始吸毒。期间一名男子到房间送了一包冰毒给他,并说是张永明要其送来的,他把冰毒放在床上。他还出去买了吃的,二人在房间里吃了东西。晚上23时许,公安机关来查房,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永明给他毒品后,他就经常在华盛宾馆和福运宾馆住,张永明也知道这个情况。9、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市公楼(枫)决字(2015)第07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某因吸毒、持有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违法犯罪系统查询,被告人杨谊没有犯罪记录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谊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谊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谊的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洪清审 判 员  任 燕审 判 员  喻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