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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宝鸡秦通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谭世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秦通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锦光,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谭世峰,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太白县鹦鸽镇。申请执行人宝鸡秦通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宝鸡秦通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世峰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租赁费1万元;从太白县鹦鸽镇客运站搬出,将房屋及场地腾空并交付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传票,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期间多次通过各种渠道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2015年9月23日本院发出强制搬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8日前从太白县鹦鸽客运站搬出,将房屋及场地腾空。由于被执行人既无法联系,申请人依客运站暂无人驻站,财产保管责任无法落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找到被执行人并落实保管责任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刑署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