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夏志新与朱传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18-1号申请执行人:夏志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传友,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指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传友系牌号为苏A×××××轿车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传友名下苏A×××××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