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毛某某,男,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省苗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利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