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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中云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8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中云,捕前系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众缘服装有限公司、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应青,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中云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4)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中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处置侦查机关查封在案的景秀佳园小区10栋605房,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中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中云及其辩护人何应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中云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黎小忠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