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凌伯季与黄秀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伯季,黄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伯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桂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丽云,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秀玲,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再审申请人凌伯季因与被申请人黄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伯季申请再审称:凌伯季从未向黄秀玲借过任何款项,也从来没有向黄秀玲出具任何借条。本案《借条》明显虚假,与黄秀玲主张的在同一天由凌伯季书写的另外两份证据的纸张明显不一致。黄秀玲主张涉案25万元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符合常理。凌伯季在一审庭审时仅因为字迹和自己的签名相似,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书写,但一直否认《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一、二审法院拒绝凌伯季的重新鉴定申请,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综上,凌伯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凌伯季申请再审所述的理由,对于涉案25万元借款如何认定的问题,凌伯季主张《借条》为黄秀玲伪造,一审法院根据凌伯季的申请,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借条》是否由其他文件变造内容而形成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借条》第1至第6行手写字迹等部位未发现消退后再书写的变造事实,且凌伯季在一审庭审时已确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凌伯季与黄秀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决凌伯季对涉案25万元借款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无不当。至于凌伯季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鉴于凌伯季已在一审诉讼中明确承认《借条》上的签名为其亲笔所签,且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亦无不当。凌伯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凌伯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伯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