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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俊明与孔德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明,孔德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胡俊明,系磁县俊明家具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范凌燕,磁县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明与被告孔德江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德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明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应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胡俊明负担。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