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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经理。被执行人方贵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剩余租金2938000元,被执行人按如下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每月20日前付56000元、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每月20日前付10万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每月20日前付145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52000元;2、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应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按编号为AA14010187ADX《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下欠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被执行人未依约付清上述第二项中的应付款项前,编号为AA14010187ADX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等设备37台/套归申请执行人所有;4、付清款项后,该租赁设备归被执行人所有;5、案件受理费15337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共计15497元;另要求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77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981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