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金兰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兰,沭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孙金兰。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卞建军,该县县长。原告孙金兰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金兰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金兰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群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