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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佳诉王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沫。委托代理人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陶冶。上诉人邵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佳、被上诉人王沫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陶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邵佳系陶冶的客户。王沫与陶冶系同事关系。邵佳经陶冶介绍与王沫相识。2014年1月28日,邵佳转账1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至王沫银行账户,摘要处载明:“红包,新年快乐。”2014年4月16日,自邵佳账户转账50,000元至王沫银行账户。原审另查明,王沫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邵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4号。王沫在该案中主张,其与邵佳协商一致购买邵佳所有的房屋,在其通过招商银行向邵佳转账支付定金360,000元以后,邵佳一直拒绝履行交易行为,故双方涉讼诉至法院。2015年4月14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原审庭审中,邵佳明确表示涉案的两笔款项系委托理财的好处费,酬谢对象为陶冶。因陶冶称王沫系其未婚妻且掌管钱款,故邵佳将款项都转至王沫名下。陶冶表示因赴欧洲旅游购物,曾向王沫借款50,000元,王沫对此予以认可。原审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关于第一笔15,000元。根据邵佳的当庭陈述,邵佳的给付具有缘由,无论是其所称的酬谢陶冶,还是王沫所称的酬谢王沫,邵佳的转账汇付均非错误给付。根据邵佳提供的汇款转账凭证,摘要处也载明:“红包,新年快乐”。如确是酬谢陶冶,邵佳可直接汇付给陶冶,或在转账摘要处注明汇付对象系陶冶。在陶冶对王沫提出的该15,000元系酬谢王沫的主张表示认同的情况下,邵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该15,000元给付原因的主张,故采信王沫辩称,即该15,000元系邵佳酬谢王沫的红包。关于第二笔50,000元。邵佳表示该笔款项同样系酬劳,作为酬谢陶冶曾对邵佳所托事务提供有益帮助。邵佳付出的酬劳已属于陶冶的财产,接受酬劳后陶冶用于清偿其对王沫所负的债务,应属正当。因此,基于邵佳给付的两笔款项均受其主观意愿支配,案件的事实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邵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邵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邵佳负担。原审判决后,邵佳不服,上诉称:涉案两笔转款,其均是应原审第三人要求所为,被上诉人收款没有合法事由。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述不实,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未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假设上诉人受原审第三人指示向被上诉人付款,三方关系中,原审第三人为指示人,上诉人为被指示人,被上诉人为领取人,其中发生了被指示人即上诉人向指示人即原审第三人的给付关系,上诉人与领取人即被上诉人并无给付关系。指示人即原审第三人是被上诉人领款后果的承担人,至于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如何调配款项,是原审第三人对款项的支配行为,与完成给付的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为给付后主张异议,应指向其给付对象原审第三人,而非原审第三人的受领人即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若是代原审第三人领款,显然有当初各方约定的依据,系合法取得,不在本案中负还款责任。基于以上分析,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邵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