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00号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薪南村宣家村280号,组织机构代码79613599-7。法定代表人范辉,经理。被告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长花园社,组织机构代码68621741-4。法定代表人伍昌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润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58元,退还给原告常州力卓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