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惠珍与樊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珍,樊庆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马惠珍。委托代理人郝姗姗,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莉。被告樊庆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珍诉被告樊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庆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来源:百度搜索“”